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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慈善协会章程
2012-7-31 16:41:00 来源:天津市慈善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TCA)。

    第二条 本会由关心、支持天津市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系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遇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赈灾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以及其它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款物。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四)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援工作;接收、分配、调拨社会各界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五)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民间团体及个人的慈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办好本会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九)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对本市各区县及基层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单位会员:凡热心社会慈善事业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社会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监督本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会员可以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为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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