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