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1995年11月21日制订,2008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为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工作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社会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全部用于社会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专项赞助、项目活动专用经费及本会存款利息和投资收益,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本会建立募集资金长效机制,对大额捐款设“慈善发展基金”和“慈善救助专项基金”。
“慈善发展基金”,以本会创始阶段募捐和利息收入为基础设立,并通过发动社会募捐不断扩充。以其利息收入保值增值,用于开展慈善活动,并按基金总额5%的比例、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中计提工作经费。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本金,遇有特殊需要动用本金时,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全额用于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活动,单独记账、分期使用。
上述两类基金及其他捐款所产生的利息,均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除按规定提取工作经费外,其余均用于慈善事业。
第五条 本会设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相符合;妥善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第六条 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人员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止违法、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和财务公开原则。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向会员和新闻媒体通报;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慈善项目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加强对财务工作领导。本会财务工作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收支情况。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财务制度。
第十条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本会工作经费1000元以上、善款20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须事先提出预算或报告,经会长同意或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一般性工作经费开支和按捐赠者意愿发放的小额善款,会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定期向会长报告(审批权限附后)。遇有特殊情况,会长有权决定基金以外的开支项目和数额,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确认。
附:本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工作经费开支:
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由副秘书长审批;
500元至1000元,由副秘书长签署意见,秘书长审批;
1000元至5000元,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常务副会长审批;
5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善款开支:
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副秘书长签署意见,秘书长审批;
2000元至5000元,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会长同意,常务副会长签批;
100000元以上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会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