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二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会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二、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账。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本会接收捐赠应确保捐赠公益性。直接间接的有偿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性。
第八条 本会接收非现金捐赠,依据相关凭据确认入帐价值。捐赠一般物品,以发票、报关单等为依据;捐赠本企业产品,以产品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椐;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为依据。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等方式捐赠)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登记,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卡、《捐赠纪念册》、《捐赠证书》、《捐赠纪念牌》。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票据留存备查。
第十条 捐赠财产未经本会接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转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应确认为本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据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四、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二条 接收的捐款,须及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每日保险柜中的“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第十三条 接收的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五、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项目部提出意见,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对于指定用于救灾或灾后重建的捐赠,要列为工作重点,应在应急期或重建期结束前发放完毕,由财务部和项目部适时提出意见,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要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收据或经受赠者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六、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时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送达,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