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专项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专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根据捐赠者意愿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