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0年3月1日施行)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有力地支援灾区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及我国其他省、区、市发生特大水、旱、台风、地震、冰雪、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国外发生并引起全球关注和支援的特大自然灾害,也适用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服从中央政府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指挥和统筹安排,全力以赴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二)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急从快,忙而不乱,有效支援灾区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充分发挥区县慈善机构的作用,上下联动,密切合作。
(四)认真细致,严格规范,为捐赠人和受助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启动条件及程序
(一)在国内(包括本市)或国际上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号召,中华慈善总会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令,启动本预案。
(二)本会接到市委、市政府指令和中华慈善总会要求后,第一时间向会长报告,由本预案领导小组成员通过会议或电信通话会商,决定启动本预案。30分钟内,进入本预案规定的工作状态,全面启动应急运转机制。
五、组织指挥和工作体系
为应对紧急状态的工作特点,本预案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领导小组,参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抗灾救灾工作的协调,负责本会救灾捐赠、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安排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与本市区县慈善协会的合作等。本预案一经启动,立即设立总协调人。总协调人由秘书长担任,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本预案的运作,必要时设立副总协调人,由项目部主任担任,帮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组、物资组、宣传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等临时工作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临时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是:
(一)资金组组长由本会募捐财务部主任担任,募捐财务部全体人员为该组的既定人员。全面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登记、立账、拨付、统计、接受审计和查询、发票管理等具体事务以及资金组志愿者队伍的管理。
(二)物资组组长由本会项目部主任担任,项目部全体人员为该组的既定人员。全面负责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派发、仓储、运输、报关、受助灾区物资的接收和监督、统计、接受审计等具体事务以及物资组志愿者队伍的管理。
(三)宣传联络组组长由本会宣传部主任担任。宣传部全体人员为该组的既定人员。全面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宣传、策划、媒体联络、公示、大型活动的宣传策划和组织等具体事务以及宣传组志愿者队伍的管理。
(四)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本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全体人员为该组既定人员。全面负责救灾捐赠工作的后勤保障、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安排和培训、文书运转、档案管理、工作接洽、与政府部门和各慈善机构的沟通联络等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的实际需要,决定各临时工作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撤销后救灾捐赠各项主要工作转移到募捐财务部负责,所有的文书档案整理后转交办公室,纳入档案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