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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慈善协会信息公布暂行办法
2012-7-20 11:19:00 来源:天津市慈善协会

    天津市慈善协会信息公布暂行办法

    (2012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布活动,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及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充分获取慈善信息,提高本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布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原则。秉持“透明慈善”理念,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四)及时方便原则。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公布最新的信息,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开展慈善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开展募捐活动和捐赠款物接收情况;

    (四)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情况。

    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本会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信息。

    第五条 本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本会每年的财务收支、结存情况,经专门机构审计后,将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会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公布项目名称、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等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适时公布实施进度。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公布实施结果、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本会每月公布接收社会捐赠和救助支出情况,包括捐赠者、捐赠金额、支出项目、支出金额等。开展大型募捐活动时,应事先公布活动方案,活动进行中适时公布进度,活动结束时及时公布结果。

    第九条 本会信息公布,选择在bet365中文网站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布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信息公布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本会信息公布工作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信息公布后,随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如实答复有关问题。对于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本会信息公布活动接受以下监督: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媒体的采访、监督;

    (三)接受社会热心慈善人士、捐赠人、受助人的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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