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接待求助者试行办法
(2001年10月10日施行)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为了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充分体现慈善宗旨,有效地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缓解困难,逐步实现接待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接待工作中,热情诚恳耐心地听取求助者的陈述和要求;同时积极进行慈善宣传,使求助者了解慈善工作,感到温暖。
第三条 求助者困难情况符合协会有关救助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可由接待者提出救助意見,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救助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有街道乡镇、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批:
2、救助300—2000元者,由驻会副会长审批;
3、需要定期救助或一次性资助超过2000元者,由会长审批。
第五条 其它有关事项
1、通过来信求助者按本办法执行;
2、接待过程中,有关人员不能随意答复问题,对需要救助者,必须严格掌握条件,不得在审批前有允诺的表示。
3、需要救助的对象,一般情况下要事前征求区、县慈善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4、对明显不能救助者,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使求助者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