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会集中掌握的资金,按照本会宗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决定使用去向,并建立相应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善款的使用:
1、开展社会救助,对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3、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
1、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2、协会的办公设备、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出纳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捐赠者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善款的使用:
1、开展社会救助,对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3、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
1、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2、协会的办公设备、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出纳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捐赠者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